舟山市人民调解服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1-11-21 14:06:16
来源: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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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三、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五、调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调解特点
自愿平等、不伤和气、免费调解、方便灵活、德法相济、尊重诉权、促进和谐
七、当事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八、当事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