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1-11-23 13:59:59
来源: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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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
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费用的法律服务,是一项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
当事人因经济困难,需要办理下列事项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三、申请办法
(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向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书,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组织、个人进行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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